办理条件
1.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
2.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公民
3.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4.获得市委、市政府、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市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5.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户口迁入。
6.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属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8.公民因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县组织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9.外地驻连办事机构人员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请户口迁入。
10.公民因军人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11.转业军人家属和子女随迁
12.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13.户口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情形1,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办理材料
(1)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公民,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