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县委、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新进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县人事局是全县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计划须报经县编制、人事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编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招聘。同意招聘的计划须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县人事部门与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招聘的具体环节,按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接受国家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不实行公开招聘,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等部门提出安置意见后,报县编委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