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问题解答

档案管理2018-07-12李一老师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一、问:《条例》第三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经有权机关批准、自行制定出台文件措施、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

1、擅自扩大收入项目的收取范围,向不属于收取范围之内的单位、个人或经济事项收取财政收入,对按规定应属收取范围、对象的财政收入应收不收。

2、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费率、标准。

3、对国家规定有征收期限的财政收入项目在应收期限内应收不收或在应收期限到期后仍然收取财政收入的行为。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

1、延期缴纳税款。

2、超过规定内容、违反减税、免税程序、超权办理减税、免税。

3、对于非税收入违反规定办理缓收、减免征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

(五)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1、税收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已征收的税款存入其他专户、超过时间不入国库。

2、非税收入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用于单位或小集体费用开支。

3、财政、国库等部门通过调整预算收支科目、调整国库收支账表等方式把预算内收入调整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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