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结合方面的作用,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自治区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即指经批准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平台。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因需设立,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基地实行三级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基地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评审设立、考核评估考核、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设区市,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基地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配套资金筹措和协调所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本基地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人,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基地、在基地期间日常管理、经费支持、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基地设立范围主要为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具有较强实力的各类企业,条件成熟、需求强烈的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产业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农业(核心)示范园区等。
第六条申报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具有一定规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科研实力,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近3年经济、社会效益较好。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人才团队和研究开发团队,本单位在职(聘用)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高级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人。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