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问题解读
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条例》的有关精神,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记者: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已有原则规定,为什么还要就权利人的这项权利单独制定行政法规?
法制办负责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统称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统称互联网条约),赋予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该项权利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国务院制定具体保护办法。《条例》就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制定的。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条例》时的总体思路。
法制办负责人:针对网络环境的特点,总结我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际经验,借鉴国外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我们在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与互联网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不能低于其最低要求。二是有利于创新,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要求,保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三是鉴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新问题,各国还有不同认识,对有些认识不透的问题,或不作规定,或作简略规定。
记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技术问题。请问你们在制定《条例》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