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全民条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阅读条例》)12月24日获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江苏、湖北两地推进全民阅读立法工作之后,出台的又一部地方全民阅读法规。这部《阅读条例》将深圳市的传统阅读活动“深圳读书月”法定化,并将每年的“4•23”世界读书日确定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市民阅读权利,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鼓励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优秀出版物创作、出版和发行及各类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提供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
第六条设立深圳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由市宣传、文化、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
(二)规划、协调全市性全民阅读重大活动;
(三)发布全民阅读评价指标体系和全民阅读指数;
(四)组织制定全民阅读水平测试标准;
(五)组织制定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评选办法,发布包括数字化出版物在内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
(六)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