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修正),对晋升解放军上将的军官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及晋升
(一)专业技术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三)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四)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2、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3、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五)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1、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
2、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六)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1、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