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1)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确定依据
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列入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而制定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1)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①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主管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应具备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②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明确了相关人员的上岗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明确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要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