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择业期内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高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采取了多样灵活的处理方法。针对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就业压力增大的现状,国家教育部出台了延长毕业生择业期的政策,即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处理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是毕业生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高校的就业工作人员和毕业生对档案及户口如何处理并不是十分明晰,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认为在择业期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可以根据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1、毕业生未就业即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办理派遣手续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在规定的择业期过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要接收其人事档案,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例如:小李入学前户籍是沈阳市铁西区,择业期内,小李没有落实就业单位,希望把档案及户口转回生源地,此时,依据《报到证》将档案转至沈阳市人事局,户口落回沈阳市铁西区。
2、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在择业期内进行保管。
3、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志愿将档案及户口转入其生源地以外的城市,并且与该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或就业代理协议的,可依据《人事代理协议书》或《就业代理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及户口转入该城市。例如,小李是铁岭市生源,毕业时,与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直属单位--------辽宁华育高校毕业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简称华育中心)签订了就业代理协议,即可依据《报到证》将档案转至华育中心,户口落入沈阳。
二、在择业期内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