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档案管理政策依据
v《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1997﹞3号)
v《济南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字﹝1998﹞81号)
v《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管理的具体办法》(﹝1990﹞鲁人字第24号)
v《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v《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v《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
v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
v非国营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v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v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v注:按照组织部现行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职人员,未再就业前,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就业后将档案转至新单位档案主管部门管理。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
v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v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v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v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v三、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
v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等变动情况。
v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v六、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v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 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v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v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v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五、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v一、牢固树立安全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