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服兵役 光荣尽义务一、政策法规(一)《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规定服兵役”。(二)《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三)《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二、服役期间的待遇及优抚政策(一)服役期间(内地服役),义务兵第一年津贴为每月600元,义务兵第二年津贴每月为650元;如选择在部队继续服役,下士(3-5年)平均每月为2600元、中士(6-8年)平均每月为2900元、上士(8-12年)平均每月为3600元。转为士官后每月有400至60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退役时随退役金同时发放。(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退役时除退伍费外,另按每年4500元发放退役补助金,地方政府接收后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三、报名条件征集的对象、年龄和范围。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重点征集入校的大一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