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审组成员的选派和职责
第十二条 每次考试省招考办分别向各市派出评审组。考风考纪评审组成员由省招考办相关业务处室于每次考试前确定。每个评审组至少有省督察团成员1名。
第十三条 评审组受省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考风考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审。依据《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工作量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考核,及时向省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递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做到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评价。
第五章 评审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市招生考试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评审工作,积极配合省派评审组、省招考办业务处和评审办公室做好评审工作。各市在自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汇报情况,客观评定分数。
第十六条 省评审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要认真对待评审工作,精心组织评审,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认真执行评审实施办法,防止形式主义倾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审办公室对各市全年考风考纪工作的量化评价结果,评出考风考纪优秀、达标和未达标单位。
第十八条在一次考试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该市该年度考风考纪不达标:在考前组织考生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部分考生不能参加考试,后果严重的;一个考场一科考试中雷同卷数量达到该考场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在一个考点一次考试中有集体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执行政策、规定等有重大工作失误的;有严重违纪舞弊事件发生的。
第十九条 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未达标单位全省通报批评。并依据情节轻重,提请省招考委作出停考或撤销考区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继续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