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5)

报考指南2021-06-19三水老师

  一、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必须于毕业后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本科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信息采集点办理申请学士学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受理。

  三、市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将申请学士学位考生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上报省级考办。

  四、省级考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到相应的主考院校。

  五、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参照有关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河北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省考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成绩登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考试成绩的登分工作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于每年的五月中旬、十一月中旬进行。

  第二条 市级考办负责登分期间试卷的保管、复核、运输等工作。

  一、负责对未拆启“保密号”的试卷进行逐份复核,对漏填“保密号”、漏评、核分错误的试卷进行登记并及时到省级考办更正。

  二、对复核无误的试卷,小心开启“保密号”部分的密封线,确保考生个人信息处于密封状态。

  三、按登分进度要求,按时向省级考办提供合格的试卷。

  四、对登分完成的试卷,按照“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要求整理试卷。

  第三条 省级考办会同主考院校,对未拆启“保密号”试卷中的漏评、核分等问题进行核准与更正;更正分数字迹要清楚,并加盖“变更分数专用章”。

  对拆封后的试卷,登分期间一律不复查、不变更分数。

  第四条 登分由省级考办及省级考办选聘的登分与管理人员完成。成绩采用密封、按试卷座位号进行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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