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后,参加自学考试者:
1、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的自学考试专业中所含下列课程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公共类)、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公共外语。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必须附成绩表。
2、理、工类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教育学、心理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还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二、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取得三级(PETS-3)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取得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
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取得全国大学英语三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取得四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英语(二)。
三、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的考试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
四、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考者,均要在站办理申请免考手续,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正本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