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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证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报考指南2021-06-12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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