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主考学校:
根据《关于颁发<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开考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考委〔1999〕16号)和《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商务管理专业和金融管理专业本科段有关事宜的通知》(考委办〔2002〕75号)文件精神,我省开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基础科段)、商务管理(本科段)、金融管理(基础科段)和金融管理(本科段)四个专业。为加强对上述专业的助学工作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从2008年开始,开展对上述专业助学工作的备案核准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英合作专业助学辅导教学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事业单位,或持有我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并通过了发证部门最近一次年审。 2、按我省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的有关规定,每年按时填报《自学考试助学组织情况表》,注册登记手续完备(在本文印发时仍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请在2008年2月28日前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要与中英合作专业助学辅导教学点签订合法的《办学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承担的工作。
三、有关主考学校每年要有统一的开展中英合作专业助学工作的办学计划,并在每年3月30日前将计划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部备案(见附件一、附件二),待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方可招生办班。
四、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对其教学点的助学辅导过程和教学质量负第一责任。包括规范管理招生和办学全过程(如招生广告、收费、辅导等);严格按照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指派合格的教师授课、辅导和进行实践环节考核,把好教学质量关。
五、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教学点必须履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的责任。告知考生应遵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和《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并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六、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教学点必须按省考委公布的自学考试课程使用进行教学、辅导,不得使用或向考生提供盗版及非正式出版的。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