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4 {font-size: 12px;color: #0000FF;} 内容提要:龙泉法院对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存在严重错误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并没有说明教材不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或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能作为起诉的事实依据,遂驳回诉讼请求。 |
本报讯 龙泉一自考生认为教材中存在大量病句,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于是以这些教材属于不合格产品为由,状告出版社及销售商,要求公开纠正错误、调换教材。昨日,记者从龙泉法院获悉,该院以该案属于正常的学术争议等为由,驳回了该考生的诉讼请求。
40出头的李先生家住龙泉。李称,他为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购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品法》、《》等11本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定教材。
学习过程中,李发现11本教材中存在严重错误。李在起诉状中称,11本教材所附自考大纲的《出版前言》基本相同,短短一页就有8处错误,认为这些教材属于不合格产品,遂将出版社及销售商一起告到龙泉法院,要求在媒体上公开纠正错误,并提出调换教材。
龙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辩称,11本教材所附的自考大纲都由相关部门拟订、审定,并批准,出版社对其内容与行文格式无权修改。因此,不论这些大纲的《出版前言》、《后记》是否存在错误,出版社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李起诉所称的“严重错误”,出版社表示会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该出版社还认为,李所说的“错误”只是个人意见,不是图书质量检查部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销售商认为自己合法销售也没有错。
龙泉法院审理认为,李起诉时只针对教材的编写体例、文字表述、标点使用等有些不同意见,属于正常的学术争议范围;李并没有说明教材不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或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李认为教材不合格,都是个人观点,不能作为起诉的事实依据。因此,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此外,该院认为出版社作为教材的生产者,不是教材买卖合同纠纷的主体,遂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