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2018年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尚未调整,目前执行的依旧是2015年的,当然小编会密切关注、及时更新,为大家呈现最新的知识。
2015年1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政府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据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通常情况下,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上一次调整日期为2013年7月1日。此次调整过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1260元、1040元、930元、860元四个档次,调整为152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四个档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13元、11元、10元、9元四个档次调整为16元、14元、13元、12元四个档次。
根据通知要求,自11月1日起,合肥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一档次的1520元/月,16元/小时,领跑全省。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