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程序要求
首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其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最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次要求
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至少调整一次。
六、在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的哪些收入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6项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6.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
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安徽日报等媒体,也可以拨打电话12333,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八、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什么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
九、工会如何发挥监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落实的作用
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十、与用人单位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