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有些项目不得计入工资,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将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时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秦劳社办〔200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公布的贫困县名单,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类区: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一类区;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为二类区;青龙满族自治县为三类区。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确定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青龙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