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9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决定从5月1日起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1670元,上调100元;二类地区1500元,上调100元;三类地区1350元,上调170元。
云南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5元(原标准14元);二类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三类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