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日印发的通知: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营口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病假、带薪休假、试用期工资等等都跟最低工资标准紧密挂钩,最低工资上调也就意味着这些钱也会跟着涨。
去年12月4日,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执行最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时隔两年,辽宁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称,各市需根据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中明确,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