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暂未调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往年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请参考!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20元、1310元、1210元上调至1590元、1480元、1380元。市区由1420元上调为1590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区域分为三档,其中市区、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由每月1420元上调至159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上调至16元;渤海新区(含中捷、南大港、临港)、泊头市、河间市、吴桥县、肃宁县的由每月1310元上调至14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上调至15元;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由每月1210元上调至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上调至14元。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高温津贴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及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