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适用地区是: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每月1680元,每小时16元。
二、二类适用地区是: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每月1450元,每小时14元。
三、三类适用地区是:各县、县级市、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元):每月1300元,每小时12.5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
这几笔钱也相应涨了!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
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