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南宁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该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本次最低工资调整的幅度较大,由原来的1400元/月增至1680元/月,每月增加280元。最低工资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劳动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长。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广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此外,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劳动者工资、生活费也将上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