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2日讯近日,网友“故乡展茅”在舟山论坛发帖称“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网友“海浪花”在跟帖中转载网络消息指舟山市最低工资执行第三档,即最低月工资标准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0.9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相关网传内容与事实有出入。市政府8月18日刚发出调整通知,通知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将舟山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据了解,我省从今年8月1日起,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档。按往年惯例,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一般会选择最高档标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则一般采用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欠发达县和重点欠发达县,最低工资标准多数会选取第三档或第四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省里标准出台后才相应调整的。此次调整前,舟山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第二档,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7元。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以及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等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