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没有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没有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3、没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没有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没有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6、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无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8、无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四)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1、无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无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3、无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4、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5、无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6、无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7、无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8、无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五)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1、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2、无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没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4、无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5、无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6、无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7、未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