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为推动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省教育厅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朱清孟任组长,副厅长任峰和纪检组长李莉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政法处、人事处、学生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省招办等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统筹部署全省教育系统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电话:0371-69691032)。同时,成立督导小组,适时进行检查督促。
四、方法步骤
(一)部署动员结阶段(8月10日-8月20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成立专项治理活动组织结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1日-9月30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专项治理活动要求,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任务。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座谈走访等形式,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适时对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在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问题线索,要依法依纪依规,跟踪问效,追究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总结专项治理活动经验和成效,巩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进一步完善专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以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加强以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的行业作风建设,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专项治理活动中,各地各单位一定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对群众反映的“不敢为”、“不会为”、“不想为”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确保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和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督导,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扎实推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制度,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0日内上报专项治理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