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诿扯皮不作为。部门之间不互相协作,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工作只部署、不落实;服务意识淡薄,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或置之不理;在面对群众办事或棘手问题时,推卸责任,相互推脱,让群众办事来回跑,导致事情久拖不决;对媒体曝光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无视或不处理、不纠正。
(四)监管缺失不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致使辖区发生腐败案件或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分管部门的工作情况了解不及时、不深入,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发生严重事件;行政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放任不管、不依法监管或监管不力;对各类风险点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力。
(五)违反程序乱作为。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或职责规定,行使不属于本岗位职权;对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擅权独断,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六)行为失范乱作为。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待群众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和虚报工作业绩,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做表面文章。
(七)不守规矩乱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公款吃请、公款旅游、公款送礼、滥发津贴补贴;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开会、违规出国出境、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超标占用办公用房等;在行政审批和服务中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挤占、挪用、截留惠民资金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滥评比、滥培训,增加群众、企业和基层负担。
(八)以权谋私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