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志愿录取程序同上。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与征集志愿填报。
指标分配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区域内部分高中学校至少70%的招生计划数,依据本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且在该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数和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情况等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结果作为指标生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对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组织和领导,健全评估机构,采取学校自评、区教育局复评的方式,统一实施评价,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可用。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上一年度被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处理的初中学校扣减其评估分的10%。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往届毕业生、初四回原籍考生以及在我市初中学校不满四年学习经历的外来务工子女毕业生不计入其分配指标学生基数,录取时不享有指标生资格。严禁单纯依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
该校评估分与应届在籍在读毕业生人数的乘积
某初中校应分指标数=--------------------------------------------------×某高中校分配指标总数
区域内各校评估分与各自应届在籍在读毕业生人数乘积之和
(四)其他录取形式。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积极探索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招生,以利于平衡生源,搭建竞争平台,实现办学效益最大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点探索普职融合、高校高中联合育人模式,探索双重管理、分流教育、双证离校的育人模式。
(五)特殊考生政策。
烈士子女,驻国家三类(含)以上边远地区和二类(含)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照顾当年录取分值的10%参加录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一类、二类艰苦地区和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子女,照顾当年录取分值的5%参加录取;其他军人子女照顾当年录取分值的3%参加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具备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按照顾分数较多的一项计算,不累计加分。
往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成绩降低20分,与应届毕业生一并参加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