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5)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利制约原则。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结社自由。
(1)平等权。《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和扩大。
(4)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它的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纸、传单、广播、电视等。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1)所谓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