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提取
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佛山市辖区内的无房产证明。
提取金额
1. 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按租金全额提取。
2. 租赁普通住宅: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月。超出上述标准部份,由个人承担。
3. 在我市无房产申报提取的:2018年7月1日起:每年可提取额度最高为6930元(35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4. 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不低于500元。
办理地点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南海区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四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4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高明区荷城中山路249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三水区西南兴达路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