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商丘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文)和建设部、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商公积金委〔201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2018年度我市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及下限
商丘市2017--2018年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1877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450元。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1877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3959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 12%,同一缴存单位的职工应当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1425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为72.5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五、办理步骤和要求
(一)非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
非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从2017年7月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数使用年度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1、各非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请于2017年7月1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按照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