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许昌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度(即: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和调整范围
2018年7月1日—8月31日,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三、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许昌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268元(月平均4439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指导意见,确定我市缴存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317元;下限为2017年度我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长葛市1720元,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1570元。
根据《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我市自主缴存者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317元,下限为2663元。
四、有关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核定职工工资总额,在规定的上限、下限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按时完成调整工作。在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374-12329。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