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烟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有单位。
二、调整内容
(一)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2018年6月3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标准为:最高缴存基数16055元;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164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1810元。
(三)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程序
各缴存单位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拷取基数调整表,核定缴存基数后报盘申报,同时提供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
四、工作要求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如实核定,于2018年3月31日前办结。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保留至整数位。
(三)各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单位申报的纸质基数调整表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承诺函》(登录网址:http://www.ytgjj.com下载)。未按规定口径进行缴存基数调整的,职工提出异议,由单位承担重新调整和补缴责任。
(四)符合以年度最高、最低基数标准缴存的职工,在7月份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五)在办理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各单位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