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提供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以按其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缴存基数;
2、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社保的,可以按其调整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缴存基数;
3、可以按不超过2017年度全市缴存职工的人均月缴存额(1100元)确定月缴存额。
四、调整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各单位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月份完成。
五、注意事项
(一)亏损企业如无能力按最低比例5%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类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目前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停缴单位作为失信信息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三)为方便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对于缴存人数较多单位可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电子文档。已使用“网上公积金业务系统”的单位,可在系统中直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四)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缴存比例较低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