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邢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核定2018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缴存基数计算。2018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7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工资总额组成。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860元;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缴存基数整取到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核定方式
单位填报2018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中心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核定范围
2018年1月已经核定缴存基数单位和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再核定。其它正常缴存单位,不论2017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都要办理2018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各管理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时间,合理安排缴存基数核定工作,6月底前完成2018年度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工作。
(二)各管理部加强缴存管理,规范单位缴存行为,认真审核职工缴存基数,严格“控高保低”。为保证缴存基数真实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管理部要抽查一定比例的单位职工工资表。
(三)各管理部要认真审核单位报表,尤其是单位性质、资金来源、企业所有制形式等内容,对填写有疑问的可要求单位补充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