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2)

住房公积金2018-08-17才子老师

(二)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三)项规定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未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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