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公积金贷款“一站式”办结
之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需要3至5个工作日才能到账;如今偿还公积金贷款实现“秒”到账。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系统,对于偿还该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可实时办理、实时到账,“一站式”办结,职工不用再跑去银行转账,简化了手续,节约了时间。
物业费提取全年办理(今年1月份开始实施)
之前只有每年下半年才能办理物业费提取业务;如今可全年办理物业费提取业务,避免了集中提取造成的人员拥挤和长时间等待。
提取物业费所需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账户。
注: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住房物业费,支取金额为3000元,物业费可以往前追溯一年提取,如果职工前一年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贷款余额的,可以一并提取前一年物业费。
西宁公积金提取新政
1、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通知》(宁公管〔2015〕30号)文件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包含单身职工)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次,月支取金额不得高于本人月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以上提取政策于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提取政策,已被《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宁公管〔2015〕68号)文件精神覆盖。
2、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宁公管〔2015〕68号)要求:
(1)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购房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此款所指购房行为不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房屋过户行为。
(2)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房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以上税费在取得票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
(3)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4)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