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需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西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发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或户口簿。
第二十九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销户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第三十二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四死亡判决书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
两人或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委托其中一人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