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缴存单位应到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调整。
三、调整办理程序
各缴存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拷贝相关电子数据并按要求填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报送其电子版和2015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新增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逐步实现按月、足额规范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益不受损害。单位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其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