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2)

住房公积金2018-07-04王新老师

一、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2.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确定2016年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自治区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和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南金通〔2016〕30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1、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均为1915元,合计为3830元。

3、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70元,单位和职工合计为140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表格下载”处或各服务Q群下载《2016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核定表》,根据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与基数调整材料一并交到服务网点办理基数调整。

2、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各单位可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查阅、下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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