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2)

住房公积金2018-08-20李天扬老师

第三条业务办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业务办理网点,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申请。

第四条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缴存人员身份证。

(三)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自由职业者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扣款账户。

(四)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第五条缴存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一般缴存单位进行管理,需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设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后按月缴存。自由职业者通过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见附件),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开设个人定额缴存专户。

(二)自由职业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定额缴存账户。

(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上年月平均纳税收入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不能办理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第六条资金计息

成都公积金中心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每年结算利息。

第七条提取申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取使用条件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提取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应当向提取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取申请人对提取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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