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
贷款种类分为四种:
1.购买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商品房且房地产开发商未与管理中心签定《商品房按揭款合作协议》的,借款人可提供自有的、第三人的现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需进行评估),或提供有价证券设定质押担保(抵押率为70%,质押率为80%)。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商转公担保贷款业务统一在公积金服务大厅贷款业务专区受理
(1)先行条件
借款人原银行商业性贷款抵(质)押物必须完成抵(质)押物登记手续。
(2)贷款申请受理及初审
①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贷款业务专区提交个人申请所需资料,公积金中心贷款前台柜员受理、审查并与借款人面谈,审查通过后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②公积金中心贷款前台柜员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向借款人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确认。准予贷款的,与借款人预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在相应的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储蓄账户。
③贷款申请资料转到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审查(含原商业银行贷款真实性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担保手续,并向中心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
④借款人到公证处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预公证手续。
⑤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贷款资料、预签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担保承诺函》报公积金中心贷款复审柜员,由贷款复审柜员进行复审,审批同意贷款的,报贷款终审柜员审核。
⑥经终审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料返还贷款前台柜员,由贷款前台柜员完成《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内容的填制,签盖委托人、贷款人借款合同专用章,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