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放款审核
中心收到房屋抵押权证后进行放款审核,放款条件如下:
(一)属期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预告登记证明》,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
(二)属现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
(三)属二手房、房改房等其它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
六、贷款发放
委贷银行应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转。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含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专户。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房产中介公司在委托银行的监督支付账户。
(三)申请房改房贷款、拆迁安置房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