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2.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
(3)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3.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14.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5.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