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其他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需留足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保留金额。
第十三条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间隔12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以一套按揭贷款为限。
第十五条原规定的缴存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期间每间隔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自2016年7月起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