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2)

住房公积金2018-07-14王华老师

四、进一步发展异地贷款业务。本中心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均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的查询途径;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完税发票的查询途径。

2.其他中心缴存职工在兰州市(三县五区)购买房产时向我中心申请贷款的,需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应载明开户日期、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缴存余额、是否申请过贷款及贷款是否已还清、账户查询途径等。

3.异地购房贷款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真实性,由各分支机构贷款主管负责核实并签署意见。核实方式应以网络查询、抓屏留档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不实行强制性机构担保。贷款担保方式第一选项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借款人可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且不能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提供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保证担保,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住房作反担保,在所购住房满足抵押登记条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采取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的,委托银行、中心各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采取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委托银行、中心各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采取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保证担保的,委托银行、中心各分支机构、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借款人在拟转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已结清的情况下申请“商转公”贷款,按正常购买商品房贷款程序办理。停止执行“商转公”贷款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职同事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在拟转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情况下申请“商转公”贷款,可自愿选择提供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保证担保。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采取保证担保的,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引导申请人与驻大厅担保机构先行衔接、取得承诺。驻大厅担保机构承办“商转公”贷款担保业务应采取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方式,确保操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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