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骗提套取行为罚则
凉山州各县市政府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住房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住房等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的,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对协助造假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发布实行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