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只是松散的指导管理关系,公积金陷入封闭的属地管理。这带来高成本、腐败等问题。在此情境下,对应的体制改革应与制度革新同步迈进。冯海宁(财经评论人)
不能只打房租提取“政策补丁”
除了购买贷款、支付房租之外,诸如物业费、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也与居住、购房事宜密切相关,也应列入提取的范围之内。
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对于缓解低收入群体租房经济压力无疑是个好消息。公积金支付房租是公积金主要用途之一,但提取难由来已久,如广州2013年房租提取率仅为1%,突出反映在提取的条件苛刻、审批繁琐。此番的新规,有效破除了审批的管控,放宽了条件,简化了手续,只需要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即可提取公积金,基本可以满足租房者提取的诉求。
与公积金提取难相对应的是各地公积金沉睡,大量资金囤积,一方面面临着资金贬值风险;另一方面对于一部分无需购房者,公积金成为能看不能吃的“画饼”,限制职工的消费能力,不利于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坦率来说,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只是破解其中的一个弊端。即便是按照公积金的“住房”定义,满足保障要义,除了购买贷款、支付房租之外,还有诸如物业费、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与居住、购房密切相关,事实上也应当列入提取的范围之内。
尤其重要的是,公积金是个人的财产,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但是相关的管理应当属于委托管理的性质,不能等同于行政资源的管控,要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有效的选择来实现权益的对等,以及保障的实质化。比如,可设立公积金返还机制,缴费至一定的年限,可申请按比例返还部分,视同居民解决与住房相关的问题。同时,公积金返还与贷款有排他性,即申请贷款不得申请返还,而申请返还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通过弹性的选择,把更多决定权放给居民,一揽子解决提取难题,不仅可以减轻管理的压力,还有可以有效规避账户贬值的风险。
三部门有关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新规”,虽然是对《条例》的部分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这种打补丁的方式,既不是对该法规程序上的修改,也没有扭转公积金管理思路上的积弊,还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举。公积金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法治的要求,推动立法的顶层设计,屡屡爽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进度公开应当跟上舆论期许的节奏